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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状具体写法

时间:2022-09-30 13:29:50 申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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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状具体写法

  行政申诉状该怎么写?有什么具体的写法吗?又该怎么写好行政申诉状呢?小编为大家收集了行政申诉状具体写法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申诉状具体写法

  行政申诉状的具体写法:

  写作要求

  首部

  1、 标题。

  写明“行政申诉状”。

  2、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 案由。

  写明申诉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哪一个判决(或裁定)而提出申诉。

  正文

  1、 申诉请求。

  即诉讼请求,就是申诉人对申诉的问题要求怎么解决。

  2、 申诉理由。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认为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2)适用法律有错误。

  (3)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

  尾部

  写明申诉书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制作时间。

  附项部分的内容,一般应注明本书副本份数;书证一般指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书等。

  如果有新的证据,应一并附送。

  如果有证人,也应注明其姓名、住址等。

  格式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申诉人:(姓名)XX因XX(案由)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年度)X法行字第X号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申诉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盖章)

  X年X月X日

  附:1、本申诉书副本X份;

  2、 书证X件;

  3、 证人姓名、职业、住址。

  行政申诉状范文

  范文[1]

  申诉人吴xx,男,19X 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 xx县,原任中外合资xx东坡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xx省x x县xx镇xx路x号。

  申诉人因xx省xx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任免决定一案,不服 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 X高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 X高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维持x只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中行初字第x

  号行政判决。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X火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维持xx县乡镇企业局xxxx年x月xx日x乡企(xxxx) X X号“关于xx县东坡食品厂厂长任免的通知”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错误。

  一、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判决根据xx省国资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认定xx县东坡食品厂名为集体实为国营企业。

  事实上,东坡食品厂的前身是吴 xx的家庭作坊发展起来的组办集体企业。

  从其资金来源看,国家没有任何投人,xx县乡镇企业局为xx县东坡食品厂向有关金融机构借人二百七十八万元提供了担保,但按法律规定,

  这种担保本身为无效,同时该担保也不能改变xx县东坡食品厂为借贷关系的主债务人的身份,该局的担保也不能等同于国家向企业的投资。

  因此,二审判决将xx县东坡食品厂的性质认定为名为集体企业实为国营企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

  二、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条,作出维持xx县乡镇企业局任免决定的判决。

  而该局的任免决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的。

  二审判决和xx县乡镇企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完全不同,但仍判决维持该局的任免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另外,xx县东坡食品厂为集体企业,对该厂厂长的任免,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进行,而二审判决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处理,显系适用法律不当。

  三、诉讼程序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xx县乡镇企业局对免去吴xx的厂长职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在本案庭审中,xx县乡镇企业局未能举证证明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xx县东坡食品厂的所有者,对此种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而二审法院却委托xx省国资局和工商局对xx县东坡食品厂的企业性质进行鉴定,并依此鉴定结论作出判决,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违背了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诉讼程序运用错误。

  综土所述,申诉人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故特申请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本申诉状副本X份;

  2. 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 X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 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 x高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范文[2]

  申诉人(原告)朱xx,男,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省xx县xx镇九里居委会居民,现住于xxx发区从事工程管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朱xx,男,系申诉人之胞弟。

  xxx4年6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现于xx区xx镇邮电巷xx号从事门窗加工经营,个体业主。

  住址:xx区xxx路95号?楼?室。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被告)xx市x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位于xx市迎宾新村2区4号楼。

  联系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不详。

  诉讼请求:

  受理或指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人诉被诉人xx市x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亭计征字[xxx]1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

  事实与理由:

  xxx年6月21日,被申诉人xx市市x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申诉人送达“亭计征字(xxx)1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该决定书称申诉人夫妇于xxx年7月1日在xx市妇幼保健院不符合政策多生育了一个孩子(男孩)。

  xxx年6月17日,被诉人向申诉人之妻送达亭计征告字(xxx)G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xxx年6月21日,被诉人向申诉人送达了一份亭计征决字(xxx)134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该决定书认定申诉人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第3款第1项规定,按照基本标准的4倍向申诉人夫妇共征收社会抚养费72568元。

  亭计征决字(xxx)134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结尾称“或xx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区人民政府或xx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诉人在三个月期满之前的9月20日向xx市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

  xx区人民法院没有即时受理,说要找被申诉人问问情况后再做决定;问为什么申诉人的配偶为什么不一同起诉;说好像这个案子开庭审过了,要查找一下有关案卷再受理。

  还说,超过9月16号的诉讼时效了。

  申诉人清清楚楚地记得被申诉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是6月21日,因为那一天是被诉人认定申诉人“违法”生育的孩子的周岁生日(夏历五月廿日)而不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上面写的6月17日。

  而事实上,6月17日,被诉人向申诉人之妻送达了被告向申诉人之妻送达的是亭计征告字(xxx)G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非亭计征决字(xxx)134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已经明确排除申诉人对于起诉没有过期的证明责任。

  至于申诉人之妻为什么不做原告起诉被诉人?因为她认为还没有收到被诉人送达给她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法院让她起诉实属无稽之谈,只能要求她作为诉讼第三人参与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xx区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给书面裁定的做法,侵害了申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3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申诉人据此请求贵院受理或指定xx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人诉被诉人x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撤销亭计征字(xxx)134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朱xx

  xxx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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