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推进实施办法

办法 时间:2017-03-30 阅读: 我要投稿

  项目推进实施办法就是为大家带来的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强和规范重点项目管理,发挥其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具体包括项目:

  (一)列入全市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全市发展实体经济重点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重点建设的项目;

  (三)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项目;

  (四)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条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有关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已经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预计可以按计划开工的重点项目。

  第二章 确定标准与申报

  第四条重点项目的确定标准

  确定全市项目三年行动计划、发展实体经济重点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重点建设等项目,应当依照以下标准:

  (一)制造业类项目投资规模应在1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高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应在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较大,产出强度较高,原则上投资强度应在4500万元 /公顷以上、产出强度工业增加值应在900万元、公顷以上(或土地税收产出强度达到225万元/公顷以上);

  (二)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

  (三)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2亿元以上;

  (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和金融、信息、文化创意、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

  (五)对重点外资项目,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投资规模标准。

  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民生工程项目,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专题申报,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重点项目的申报程序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应当按照重点项目的标准要求,对项目进行初选,并于每年10月中旬,向市发改委(重点项目计划工作组,下同)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综合论证,提出全市年度重点项目工作计划初选名单(包括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

  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进一步调整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项目推进情况,如需终止(暂停)或新增项目,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调整。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汇总、筛选、调度分析和协调推进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项目推进和综合管理措施,定期对项目手续报批情况、资金到位、形象进度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推进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市部门、单位作为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具体负责项目推进工作,定期调度分析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困难和问题,认真落实督促推进措施,并向市发改委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 重点项目信息收集实行联络员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市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人及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重点项目信息收集报送和反馈工作。

  重点项目信息实行月报送、季分析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市部门、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表和动态分析材料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条市重点项目实行年度绩效目标管理,由市发改委将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分解落实到各目标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从重点项目中选择认定的重大项目,其审批实行 “绿色通道”制度。

  第十二条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计划。

  每年十月下旬,市发改委应当与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对接,做好下年度市重点项目用地计划安排和申报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三条建立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

  市交通运输、市政公用、供电、邮电、供水、供气及提供重点项目配套设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市重点项目,相关部门应帮助项目单位优先争取国家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债券资金支持;对市政府确定给予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相关部门应及时安排资金,保障重点项目顺利推进。

  将重点项目列入银企对接项目库,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争取信贷资金。

  第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应积极优化重点项目建设环境,杜绝各类不符合规定的检查等活动。

  对违法违规干扰重点项目建设、影响建设进度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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