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上诉状

时间:2022-07-28 20:23:01 上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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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范本

上诉状范本1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案由:对(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具状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范本2

  xxX事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上诉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上诉状范本3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按时,女,汉族,1957年8月21日出生,注青岛市施耐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3号海辰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位,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蜡笔,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和平里8号,

  上诉人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

  2、 裁定指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诉人为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和蜡笔,而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蜡笔的担保行为。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20xx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20xx年3月11日)蜡笔的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蜡笔的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蜡笔的担保行为不会在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蜡笔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是民事起诉和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

  而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同一事实。不是同一事实的不能驳回,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也有体现,该解释第八条规定: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目的无非有两个,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来重复评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并不阻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价范围的担保人的起诉,担保行为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民事审判来解决。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以返还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得到中平等清偿。不必通过民事手段判决或执行,避免利益冲突,和因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们起诉被上诉人,目的是为了从担保人处,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会对涉案财物产生二次请求,指向的是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受害人通过刑事途径平等分配涉案财物。

  就算这两个法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颁布在后,跟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也应该进行实体审理。

  第三、一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上诉人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范本4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男民族:_________________汉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135地址: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男民族:_________________汉,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130地址: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海淀区

  案由: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诉状范本5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是以公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起诉为前提,如果没有人起诉,法院对任何案件都不主动审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诉,同意进行审理,称为受理。起诉的成立,标志诉讼中审判程序开始。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或行政诉讼机关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对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被害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吗?

  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以便能够充分地表达意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十分重要的。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判决有不同意见,不能直接提出上诉。但是,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如果被害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代替他们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时间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5日以内。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如果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没有错误的,也可以不提起抗诉。不论人民检察院作出何种决定,都应当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种,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检举不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哪些人有权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人员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准确、无误,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哪些人有权提出上诉呢?根据法律规定: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根据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

  上诉必须在几天内提出?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原审法院做出判决、裁定后,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

  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第二审程序。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规定,上诉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复制上诉状分别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各一份。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各一份。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用书状或口头两种形式均可。当事人要求上诉,用口头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存放在法院的案卷中。

上诉状范本6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上诉人不服宝安区法院(20xx)XX法少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民诉法第119条规定。一审判决书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为:“本院认为,原告的股权已登记在被告(名字省)名下,诉争的饭堂承包收益由贝XX收取,若原告认为被告(名字省)侵害其合法继承权,应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其以继承权案由主张权利,不符合起诉的条件”(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仅仅以案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违反20xx年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显然,一审也违背了最高院该通知规定。

  二、确定案由是法院的职权和职责,当事人没有确定案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只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上诉人在原审中从来没有说是继承案由,不知一审根据什么认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是以继承案由主张权利。当然上诉人也没有确定案由是“侵权之诉”。上诉人只是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至于在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时,牵涉到继承、侵权或者合同等等字眼,不能以此做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三、即使原告的诉求与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也应该行使释明权,由当事人改变案由或者依法改变案由。释明权既是法官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最高院曾明确,如果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要改变案由。如果当事人愿意根据法官释明权改变案由,法院应当根据改变后的案由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改变,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请求判处。不经释明,而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有违最高院规定。

  四、如果审判庭经审理认定的案由与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不同,审判庭可以也应当直接根据查明后确定的案由判决而不应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司法实践中,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均同。

  五、按照一审观念,如果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进行侵权之诉,那么一审法院同样可能以最高院案由规定中没有侵犯继承权纠纷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最高院的“侵权之诉”案由中,确实没有一个侵犯继承权的案由。那么本案将永远进入不了实体审理程序,永远游离在程序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继承纠纷共有五类:

  1、法定继承纠纷:其中包括转继承纠纷和代位继承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是关于遗嘱继承的形式、效力、遗嘱继承人范围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和遗赠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4、遗赠纠纷;

  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共有分类如下:

  341、监护人责任纠纷

  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49、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显然,继承纠纷中没有侵权类,侵犯纠纷中没有继承类,那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之路将永远停止在案由之争的大门外;众所周知,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

  六、任何民事争诉均是权利与义务的纠纷,均必然牵涉到权利的被侵犯;将继承纠纷与侵权纠纷完全割裂并对立,是不科学、不现实、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以案由不相符,驳回起诉更是直接违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例如合同纠纷,违约方既违反了合同,同时也侵犯了守约方的享受合同利益的权利,所以,合同法给与了当事人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选择权;又如继承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继承权,要求获得其应该获得的遗产,这种纠纷,是属于继承纠纷抑或侵权纠纷,原告可以不做选择,原告只需依据民诉法第119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陈述事实和理由即可。

  在本案中,因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而不是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侵害了继承人的'“继承与不继承、继承多与少”这些合法权利,进而引起本案纠纷,该案应为“继承权纠纷”抑或“侵权纠纷”,实在不是上诉人力所能及的事情。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上诉状范本7

  上诉人:张某,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上诉人:刘某,女,1977年1月11月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上诉人因刘某诉张某离婚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年*月*日的(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离婚

  上诉请求:

  1。撤销(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但该房屋是由上诉人母亲所有并居住,上诉人只是户籍在该处。

  上诉人因为工作关系承租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而且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

  上诉人的母亲帮上诉人抚养其幼女,所以上诉人经常回家探望母亲和女儿,并不实际居住在闵行区。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浦东新区,上诉人要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请,撤销(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离婚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xxxx年x月xx日

上诉状范本8

  上诉人:陈xx,女,汉族,1xxx年9月12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汉族,1xxx年8月25日生,住郑州市xx区xx办事处xxx村18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37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判令离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恋爱至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两人共同度过了漫长而又甜蜜的热恋岁月。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关系从恋人到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随着甜蜜爱情的浇灌,由热恋到结婚,双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爱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

  登记结婚不久,即20xx年4月26日,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感情不但?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诉人更加关心、爱护、体贴上诉人,双方恩恩爱爱、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礼的殿堂,即20xx年4月举行了婚礼,这些都是铁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会随着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也不会因为被上诉人的母亲劝说被上诉人离婚甩掉累赘而改变。

  被上诉人在先后离婚诉讼中,均系母亲被迫而实施,被上诉人的表里不一,内心对上诉人及和上诉人温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牵挂之恋,根本不愿意弃这个以前曾经拥有温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诉人离婚,导致今天两人离婚只是被上诉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相互思念,如果人为的把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拆散,还不如成全被上诉人和上诉人,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查明,人为的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债务为23876.70元,错误。

  1、上诉人向其父亲先后借款共计115600元的共同债务,应依法认定。

  上诉人于20xx年4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xx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疗费10466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诉人母亲看到上诉人伤情严重,就制止被上诉人不准到医院陪护上诉人,在住院期间,所交的医疗费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时,共向其父亲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20xx年3月26日才向上诉人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86300元。而一审判决连最起码的先后时间不予考虑,就径直对上诉人先后向其父亲陈喜拴借款共计115600元因被上诉人δ签名、系父女关系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2、上诉人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且在事故中承担重要责任,获得的赔偿费用86300元仅是总费用的40%。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上诉人获得40%的赔偿费用应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而一审判决混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获得赔偿的费用86300元和共同债务115600元相互冲抵后,就是共同债务,显然错误,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

  三、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拥有的四层¥房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费16万元的共同财产不予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俩人为了有一个温馨而又美满的家庭,于20xx年10月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栋十里铺村建设了栋400平方米的二层¥房,该¥房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共同建设的(有建筑许可证为证); 20xx年初,因规划被拆迁,政府对该房屋补偿了16万元人民币(平方米400元),该房屋拆迁补偿费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所有。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再三申请法院对该¥房拆迁补偿进行调查,而一审法院对该¥房的建设时间、坐落λ置、拆迁时间、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四、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不予查明,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系被上诉人个人占有,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对此也予以认可,而一审判决对此不予查明,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五、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期间所需的抚养费只字不提、人为的不予查明,明显错误。

  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后,被上诉人母亲为使自己的儿子摆脱累赘,为使其再找到一个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顾街坊邻居的劝阻和嘲笑,于20xx年6月底把上诉人驱出家门,遗弃上诉人。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从遗弃之日起至今的抚养费,即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月为600月,抚养费共计24000元。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遗弃至今的抚养费不予查明、人为的回避,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六、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一次补偿900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上诉人的正常生活,明显太低,应予增加。

  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脑偏瘫,虽伤残程度仅为八级,但劳动能力已完全丧失,现上诉人仍需要继续治疗,?一年所需费用25000元左右,而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仅为9000元,该费用还不够维持上诉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费用(含医疗费)。因此,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明显太低,应予增加,或者按?年支付抚养费一次(?月按600元,?年为7200元),至上诉人再次结婚日止或恢复劳动能力日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月27日

上诉状范本9

  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被害人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依据,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的依据。

  二、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其职责是就刑事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代理,以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律师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之前,应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已经提起。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正确。一般来说,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就是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被告人,但有时还可能包括以下人员:

  1.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刑事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

  (四)该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以前。

  三、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主要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正文

  是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诉讼请求;

  2.基本的事实与理由,尤其是原告人请求赔偿的事由与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间接因果关系;

  3.相关的证据材料、证人姓名和地址等目录。

  (三)尾部

  依次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具状人名称和时间。

  四、注意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正确,要进行认真审查。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是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不应过份地论述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自诉案件除外)。

  ?要把握请求赔偿事由与被告人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属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应计算在内。

  民事上诉状范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汉族,生于19某年1月日,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安龙县镇村组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年7月日,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安龙县镇村组号。

  上诉人因不服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4日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1、请依法撤销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者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即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承担各项赔偿费用77207.8元(扣出被上诉人已支付部分后为53645.8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认定本案中《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该认定显然错误,本调解协议应属于无效协议。

  首先,《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双方家属自行作出的调解。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一直住院,因伤势严重,缺乏正常人的认知,而被上诉人因造成交通事故,为逃避责任一直躲藏。被上诉人家属为使上诉人家人不要“告上”,口头向上诉人家属作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上诉人家属受被上诉人家属的蒙蔽,同意与被上诉人家属调解。《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便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由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没有当事人双方本人在场,所谓的调解协议是不能代表双方当事人意志的。

  其次,《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缺乏协议必要要件。《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不仅没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签名或盖章,连双方家属都未签名或盖章,仅此一点,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该调解协议即因缺乏合同必要要件而属无效。

  其三,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交通肇事赔偿事宜,于20xx年10月28日专门作了调查,并形成了《调查笔录》。从《调查笔录》可以看出,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过程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将文正英、孟文江等人一并进行的调查,这显然不符合取证要求,调查取证只能单独进行,而不能对数人一并进行。同时,上诉人孟某某当时正躺在医院,根本就没有接受过xx村人民调解委员的调查,但xx村人民调解委员却将“孟某某”一并列为“被调查人”,并由孟文江在“孟某某”名字上按手印,xx村人民调解委员这种调查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xx村人民调解委员形成的《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不仅无效,而且显失公平。

  《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形成后,上诉人家属因缺乏起码的医学常识,在对上诉人伤情严重程度没有一个正确认识和判断的情况下,同时也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因急于为上诉人筹集医疗费,收下了被上诉人家属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费”。在涉及上诉人重要权益能否被得到合法、有效保障的情况下,上诉人家属收受“一次性医疗费”的行为显然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愿。所以,上诉人家属与被上诉人家属之间的交涉并不能代表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从上诉人最后的司法鉴定结论看,因伤情已分别达八级、九级伤残,所需各种费用远不只16000元,各项费用至少也需77207.8元,而被上诉人实际只支付了23562元,尚差53645.8元。显然,《xx村人民调解协议书》即无效,且显失公平。

  三、本案案情复杂,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有关规定。

  本案因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交警出现场,在证据的适用上存在一定困难。同时,被上诉人对自已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公然否认,这些增加了一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真相的难度。并且,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曾公然在法院攻击上诉人,使事态一度恶化。在此种种情况下,本案都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上不合法。从判决所认定的情况看,将一份无效调解协议认定为有效,事实认定确实不客观,判决结果也不公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在程序上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规定,在案情上没能准确认定事实,以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诉状范本10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对xxx有限公司通过银行给xxx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汇款的认定有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在协议书中约定由第三人xxx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货款,也没有签订第三人代为偿还的补充协议,所以一审法院断定此60000元乃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已经履行清偿货款义务的证据,也没有上述义务已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相关证据,法官仅根据推论就认定60000元为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基本原则。

  2、一审法院对货款59820元的性质认定有错误。

  首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的另一方为xxx集团湖南分公司,与xxx股份有限公司是两个不

  同的公司,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其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均是复印件,来源不明,真实性值得考虑;而且,仅凭对账单并不能就此认定59820元为xxx集团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税金,事实上,这59820元应为被上诉人向xxx集团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货款,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只不过分开写出来罢了。而被上诉人所在账单上的签字页恰恰证明了被上诉人对59820元为被上诉人所欠上诉人的货款的一种认可。

  再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最晚日期为20xx年12月份,而被上诉人的一审答辩状日期则为20xx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是真实的,那么以此来要求抵销双方在20xx年4月30日对欠款149581.2的对账确认函,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如果《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就同一个问题都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合同法》。而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与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货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不能就已经清偿了上诉人的货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所以应该承担不能证明的后果。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六十九条第四项“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在本案一审质证中,被上诉人已对我方提供的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而两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欠上诉人112816.8元货款事实的存在。而我方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3即四份对账单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而对方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所以根据证据盖然性优势原则,应对我方证据进行确认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撤销xxx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号判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112816.8元及预期利息以及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上诉状范本11

  上诉人:名称:xx 住所:xxxxxx 电话:xx

  法定代表人:名称:xxxxxxxx 职务:xx

  委托代理人:姓名:xx 性别:xxxx 年龄:xx

  民族:xx 职务:xx 工作单位:xxxx

  住所:xxxxxxxx 电话:xxxx

  上诉人因xxxxxx一案,不服xx法院于xx年xx月xx日xx字第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xxxxxxxxxx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诉人:xx(盖章)

  法定代表人:xx(签章)

  xx年xx月xx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xx份。

  2、有关证明材料xx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范本12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住所地:xx省xx市xx县xx街xx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就xx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xx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xx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xx年7月22日,xx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xx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xx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xx区,因此上诉人认为xx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xx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

  二oxx年八月一日

上诉状范本13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x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xx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0x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x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xx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20xx年7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上诉状范本14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某县某镇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某县某乡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煤矿,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上诉理由:解读婚姻法结婚须知结婚登记收养抚养财产继承离婚财产分割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业经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彩礼钱1000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面礼钱1500元、订婚礼20xx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抵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

  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3、值得特别提出的遗漏问题是:一审法院没有审核和过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债务问题。20xx年4月,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管上诉人父母的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约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当上诉人父母收回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钱为由,迫上诉人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四***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手段,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财产。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同被上诉人强迫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为上诉人既没有赌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为,也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也未达二年,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相反,上诉人在答辩状上明确表态不同意和

  原告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上诉人在被起诉初,提出要孩子,不仅怕被上诉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动被上诉人看在孩子的牵挂上放弃离婚。尽管上诉人为维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让步和牺牲,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xx年x月x日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上诉状范本15

  如果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准备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离婚,到法院起诉后,法院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受理。在一些法定情况下,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下离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指女方从受孕之目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二是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也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如妇女婚后怀孕,是因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男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情况,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这是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判决离婚。

  怎样认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有现役军人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行为之一的证据,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军人所在单位团以上机关驻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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