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论文-资产评估报告

时间:2022-09-30 13:00:08 资产评估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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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声明

资产评估报告论文-资产评估报告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掌握的事实,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真实的。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出具的评估报告遵循了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二、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三、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但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四、我们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

  五、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我们不承担相关当事方决策的责任。

  六、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报告使用者,并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七、我们在评估过程中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我们对评估基准日后有关资产价值发生的变化不负责任。

  八、我们对在已实施的评估过程中不能获悉的评估对象和相关当事方可能存在的瑕疵项对评估结论不承担责任。

  一、基本概况

  估价对象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丰顺路天顺园小区9组团10栋403,结构为钢混,建筑面积112.39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居住用房,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9年8月3日。

  二、评估目的

  为房地产转让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11月3日。

  四、估价依据

  1、本次估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重庆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 2、评估相关的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房地证2012字第H150602号】复印件以及本公司掌握的房地产有关资料以及实地勘查所获取的资料。

  五、估价原则

  此次估价在独立、客观、公正的一般性原则外,还遵循如下实操性原则。 1、合法原则

  估价对象房地产符合城市规划为土地用途,容积率、覆盖率、建筑高度、建筑风格的要求,即应以估价对象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进行。估价对象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备合法性。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在合法前提下的最高最佳使用是能使该房地产获利最大的使用方式。房地产价格受土地与建筑物组合状态的影响,两者的配合适当均衡时,房地产的效用便能高度发挥,而达到最高最佳使用状态。估价对象现状用途为居住用房,以估价对象所在的位置分析,我们认为保持现状用途最为有利,并以此为前提估价。

  3、替代性原则

  根据经济学原理,在同一个市场内效用相同的商品的价格将趋于一致,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房地产市场。本次评估中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测算时,即是依据该原则。通过调查取得估价对象附近地区与估价对象类似的房地产作为参照实例,以近期内成交的价格为客观价格,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格取值依据。

  4、估价时点原则

  由于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在不同估价时点,同一项房地产往往具有不同的价格水平。本次评估对房地产的市场情况及其自身情况的界定,均以其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为准。

  5、谨慎原则

  房地产抵押估价应遵守谨慎原则。谨慎原则是指在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实现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公开的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经调查,本估价对象不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款,并根据市场实际交易情况和估价对象的租赁收益情况不高估市场价值。

  六、估价方法

  估价人员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料并进行实地勘查后,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估价对象的特点和实际状况,选取市场比较法作为本次估价的基本方法。

  七、估价过程

  市场比较法:

  =3.7%+3.3%=7%无风险利率即长期国债利率。风险报酬率是根据通胀风险、经营风险、变现风险等综合确定的。

  1交易情况修正系数:abcd 属于正常交易,不用调整。 2交易日期修正系数:abcd属于正常交易,不用调整。 3区域因素修正系数:

  区域因素修正:由于参照对象A,B与评估对象处于同一地区,区位因素不须作大的调整,稍有影响的是房屋所在楼层和面对的方向。参照对象C,D与评估对象各种区位因素对比后,明显高于参照对象。 1土地使用年期修正

  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1-1/(1+r)m]/ [1-1/(1+r)n]

  =[1-1/(1+7%)47]/[1-1/(1+7%)48]

  =0.9965

  2容积率修正

  容积率 容积率修

  待估房产 1.92 1

  案例A 1.92 1

  案例B 1.92 1

  案例C 2.50 0.9368

  案例D 2.50 0.9368

  正系数

  容积率修正系数=待估宗地容积率修正系数/比较实例修正系数 A、B容积率与待估房产相同,所以修正系数为1。 C、D容积率修正系数=0.89/0.95=0.9368 通过土地年期和容积率修正后的地价:

  案例A:4668.46×(600/596)×0.9965×1=4683.34 (元/m2) 案例B:4646.25×(600/597)×0.9965×1=4653.25 (元/m2)

  案例C:4968.43×(600/602)×0.9965×0.9368=4622.73 (元/m2) 案例D:5098.43×(600/603)×0.9965×0.9368=4752.45(元/m2)

  土地评估单价为:(4683.34+4653.25+4622.73+4752.45)÷4=4677.94 (元/m2) 土地评估总价为:112.39×4677.94=525753.68(元)

  八、评估结论

  建筑物面积:112.39平方米

  房地产总价:525753元

  大写金额:伍拾贰万玖仟柒佰伍拾叁元

  单位价格:4677元/平方米 (货币种类:人民币元)

  九、特别事项事项说明

  1、本报告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12个月有效。

  2、在本报告有效期内,当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或政策等其他影响估价对象价格的因素变化较大时,估价结果需做相应的调整。

  3、本报告必须完整使用方为有效,对仅使用本报告中部分内容所导致的可能损失,由使用方负责。

  十、评估报告提出日

  本次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

  评估人:艾华莹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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